【記者范家豪/屏東報導】 近期接獲民眾詢問,房屋原供營業使用,現況已辦理停業或歇業,房屋稅已改按住家用稅率課徵,地價稅是否也會一併改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計課?
提醒您,地上房屋如已無出租營業或營業面積減少,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者,依據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應重新向土地所轄稅捐單位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2),相比一般用地稅率(千分之10)可節省至少4倍稅額!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條件為該地上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並由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營業情形者,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及17條規定即可申請辦理。並請特別注意!務必要在今(110)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才能於今年適用自宅稅率核課地價稅,如超過期限申請,只能等明年才能適用。申辦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免出門!歡迎使用該局線上申辦服務(網址:https://www.pttb.gov.tw/,路徑位置:首頁>網路櫃臺>線上申辦>地價稅>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E起享受網路代替馬路的便利服務。
符合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5月份提出申請,經勘查核准後,即可免繳地價稅!
5月份為受理查編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作業申請期間,如您的土地符合土地稅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都市土地、同法施行細則第22條規定之非都市土地,且實際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使用,請逕向土地所轄鄉鎮市公所申請,經農業主管機關核准符合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才能課徵田賦。
如您在非都市土地之建地上種植農作物,則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得向土地所在稅捐機關申請課徵田賦:
1、依據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2條規定:「非都市土地編為前條以外之其他用地合於下列規定者,仍徵收田賦:一、於中華民國75年6月29日平均地權條例修正公布施行前,經核准徵收田賦仍作農業用地使用。二、合於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作農業用地使用。」
2、按財政部96年2月13日台財稅字第09604710710號函示:「有關非都市土地編定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或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現況作農作使用(種植水稻、樹木),得否課徵田賦乙案。…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非都市土地經劃定使用分區並編定使用地類別,應依其容許使用之項目及許可細目使用。』,乙種建築用地與丙種建築用地如種植水稻、樹木等農作使用,雖未符該管制規則第6條第3項附表一『各種使用地容許使用之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表』所載。惟依該管制規則第8條『土地使用編定後,其原有使用或原有建築物不合土地使用分區規定者,在政府令其變更使用或拆除建築物前,得為從來之使用。』」也就是說,如果您的土地原屬農牧用地、林業用地等,而因政府通盤檢討,主動變更為乙種建築用地或丙種建築用地,且該土地於使用編定變更前後皆從事農作使用,並在政府未令其變更使用前,才可以申請課徵田賦。
提醒您!與農經不可分離課徵田賦僅於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於鄉鎮市公所受理申請,超過申請期限將不予受理,因買賣、贈與或繼承等原因新取得之土地務必要在該期限內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才得以課徵田賦;而種植農作使用之建地請於當年年底前向土地所在稅捐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才得以課徵田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