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范家豪/屏東報導】 近來常接到車主打電話查詢︰車牌早已失竊了,為何還收到109年使用牌照稅繳款書?本局說明:汽、機車號牌遺失或被竊,很多人認為向警察局報案手續就完成了。其實不然,該局提醒各位車主,現行使用牌照稅法及相關法令,並沒有『遺失車牌』之車輛,可免繳納使用牌照稅之規定。請務必檢附警察機關車牌失竊證明單,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註銷牌照登記,並重領新牌照。如未依規定辦理,則視為繼續使用,若逾期未納使用牌照稅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者,將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補稅處罰。屏東縣政府財稅局提醒各位車主注意您自身權益。
財團法人解散後將其房屋無償移轉基金會應課契稅
財團法人解散後以所有房屋無償移轉為基金會所有,核屬不動產之贈與,依照契稅條例第2條、第7條規定,應由基金會報繳贈與契稅。
財稅局說明:本案房屋所有權之移轉,核屬贈與性質,現行稅法對於兩個不相隸屬之財團法人間財產移轉,並無特別減免契稅之規定,依照契稅條例第2條及第7條規定,應由基金會報繳贈與契稅。至於財政部68台財稅第37603號函,係指規定財團法人組織之宗教團體,將部分不動產以捐贈方式移轉為原屬該財團法人之分支機構所有,另再成立財團法人時,得免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故此函解釋與本案情形不同,自不能比照免徵。
2人共同申請承購住宅後改由1人承購應否課徵契稅釋疑
整建住宅共同承購人之一,放棄承購,改由另一承購人單獨承購,是否課徵契稅應視案例而定。
財稅局說明:如原由2人共同申請承購,在辦理產權登記前,其中一人拋棄承購,經國民住宅處核准由另一人單獨承購,顯無產權移轉情事,自無需報繳契稅;若其中一人已取得產權或2人已辦竣共有登記,則另一人事後單獨取得該住宅之產權,顯已涉及所有權之轉讓,自應依法報繳契稅。
代筆遺囑具贈與不動產契據性質者應課徵印花稅
遺囑執行人持憑代筆遺囑向主管機關申請不動產物權登記,依據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為印花稅之課稅範圍。」代筆遺囑之內容,乃立遺囑人將其所有不動產遺贈與受贈人,其經持憑向主管機關申請不動產物權登記者,核係具有上開稅法規定之贈與不動產契據性質,依據印花稅法第13條第3項規定,凡以非納稅憑證代替應納稅憑證使用者,仍應按其性質所屬類目貼用印花稅票。
財稅局說明:依據印花稅法第7條第4款規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應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故立遺囑人死亡,依據稅捐稽徵法第1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其依法應納之稅捐,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遺產管理人,依法按稅捐受償之順序,繳清稅捐後,始得分割遺產或交付遺贈。其違反上開規定者,應就未繳清之稅捐,負繳納之義務。
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 不課徵不代表免稅,只是延緩課稅
夫妻為生活之共同體,且為一般生活事務的相互代理人,故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財稅局說明: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雖然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不課徵並非真的免稅,只是延緩課稅,日後若該筆土地再移轉第三人時,仍須以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核課土地增值稅。不論是否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均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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