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用外國留學生,雇主須先查驗是否持有合法工作證;若聘用未經許可之外國人,最高可處新台幣75萬元罰鍰,5年內再犯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20萬元以下罰金。
屏東縣政府勞工處表示,近期暑假將屆,利用課餘或寒暑假打工的學生愈來愈多,當然也包含來自他鄉的外國留學生。勞工處提醒各事業單位,尤其在各大專院校附近的店家:外國留學生須先檢附相關文件,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工作證後,才能依法在台工作;雇主如未善盡查證合法工作身份之責,經查獲者將依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規定:聘僱未經許可之外國人,處新台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
勞工處進一步說明,外國留學生在台求學期間依法有工作權,但須先向勞委會申請核發工作證始得工作;另工作時數,除寒暑假可以全時工作外,非寒暑假期間每週以16小時為上限。雇主若要僱用外國留學生從事工作,須要求該學生出示學生證、居留證及工作證,並向學生所屬學校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屏東縣服務站電話08-7661885)」查驗證件之真偽。
近年來留學生工讀的情形越來越普遍,勞工處提醒各事業單位,在僱用留學生之前須善盡查證之責,以免誤觸規定而遭受罰鍰。勞工處也將持續對業主、學校及留學生加強相關法令宣導,若民眾尚有疑問,請向勞工處洽詢,諮詢專線:08-75108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