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范家豪/屏東報導】 屏東地院檢察署於108年2月20日下午獲報我國東港籍遠洋鮪釣漁船「穩鵬號」 (英文船名:WEN PENG、CT6-1411號,船全長37.5公尺,船噸位255噸,為延繩釣漁船,主經營漁業為延繩釣,主要捕撈漁種為鮪、旗、鯊、鰹等,行政院農業發展委員會近期核准赴印度洋作業之期間為108年1月1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漁業根據地即船籍所在地在東港鎮),於108年2月20日凌晨1時44分許,在印度洋海域附近(南緯9度33分、東經82度1分,距模里西斯路易士港港東北方約1540浬處)發生海上喋血案,發現被告菲籍漁工1名涉嫌持刀砍殺多名同船菲籍及印尼籍船員,且同船先後有多名菲籍及印尼籍之船員落海。
經屏地檢檢察長指示為重大社會矚目案件應從速查辦,並立即指派檢察官指揮偵辦,檢察官隨即聯繫行政院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下稱艦隊分署)、偵防分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下稱漁業署)、外交部等單位協助偵辦處理後續相關事宜。
本案係「穩鵬號」漁船係於108年1月24日上午自高雄市前鎮區漁港受檢後出港,預計前往印度洋海域從事捕撈作業(船上載有包含台籍船長陳OO、台籍輪機長高OO、台籍漁業署觀察員楊OO,10名菲籍船員及11名印尼籍船員在內,共計24名人員),其中觀察員楊OO是漁業署依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指派,負責覆核漁獲資料、蒐集海洋生物資訊與瞭解漁撈作業等任務而隨船。
穩鵬號船長陳OO於108年2月20日凌晨案發後,隨即以衛星電話聯繫船東,由船東轉通報東港漁業電台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下稱漁業署)為漁船災害通報表示,其船上疑有菲籍船員持刀揮砍其餘船員造成傷亡,並有人數不詳之船員落海之情事。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於獲報當日即與相關單位成立專案小組研商,並立即啟動海空跨洋搶救行動,隨即於翌日(21日)派遣「巡護八號」船緊急出勤,疾馳3,104浬遠赴印度洋案發附近之海域實施救援。
另偵防分署及漁業署亦於108年2月23日加派4名特勤人員及漁業觀察員搭機前往斯里蘭卡轉乘「兆豐277號漁船」前往案發地點搶救。搜救期間我國籍「鴻福88號」、「上豐3號」與「兆豐277號」及外國籍商船「STHLA」等亦先後至案發現場協助實施救援行動,嗣於108年3月2日特勤人員採用之心戰喊話策略成功,並於制伏該菲籍兇嫌後順利取回「穩鵬號」漁船之控制權,再於108年3月3日將菲籍兇嫌押解至海巡署「巡護8號」拘留室監管,漁業署觀察員楊OO亦隨同「巡護8號」並於今日上午順利返抵海巡署艦隊分署第五海巡隊(下稱第五海巡隊,位於高雄旗津地區)碼頭。其餘包含台籍船長、台籍輪機長、10名菲籍及印尼籍倖存之船員(共計12名)預計將於本月底隨同穩鵬號返抵臺灣。
屏地檢承辦檢察官今日一早亦直接趕赴第五海巡隊現場,指揮第五海巡隊對菲籍兇嫌及我國漁業署之觀察員初詢後,並由檢察官複訊後,綜合研析目前查證之相關事證,認被告菲籍兇嫌AURELIO Axxxxxxx Fxxxxx 涉嫌殺害同船菲籍漁工JESUS Mxxxxx Oxxxx 及CARLITO Cxxxxxx Fxxxxxx 2人,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嫌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相當理由認其有逃亡、湮滅證據或勾串證人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