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范家豪/屏東報導】 屏檢偵辦屏縣麟洛鄉公所人員辦理道路環境改善等相關工程採購弊案,檢察官偵查終結,起訴該鄉前後任鄉長李oo、蔡oo、及相關承包商業主黃oo、洪oo、王o、黃oo等4人,另就其餘涉案之鄉公所、廠商等相關人員共7人為緩起訴處分。
經查,李oo、蔡oo於先後擔任麟洛鄉鄉長、秘書期間,就麟洛鄉102年底至105年9月間預算金額新臺幣(下同)1千至3千萬餘元不等之8項道路類工程採購案,收受黃oo等相關承包商業主得標工程款5%至15%之賄款,2人合計收受710萬元。檢察官就李oo、蔡oo2位前後任鄉長及黃oo等相關承包商業主分別依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公務員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第11條第4項、第2項非公務員對公務員不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等罪嫌提起公訴。
另就其餘涉案之鄉公所、廠商等相關人員則依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借牌投標、刑法第132條洩密等罪為緩起訴處分,並附加要求捐款予公庫合計92萬元處分金之緩起訴條件。檢察官並認李oo、蔡oo犯後均已坦承犯行,且已繳回部分犯罪所得合計377萬元,建請法院考量其2人審理中之態度,且如於繳納剩餘犯罪所得後,予以從輕量刑。
屏地檢前經法務部廉政署南調組就本件採購弊案提報情資後,檢察長林錦村即指派主任檢察官蔡佩容、檢察官李仲仁協同偵辦,並指揮廉政署南調組、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高雄調查站、屏東憲兵隊等單位共同偵辦。
該案經研擬案情、偵辦計畫及初步蒐證後,檢察官即指揮署內檢察事務官、南調組、航高站、憲兵隊調查官,先於106年8月初搜索鄉公所等10餘處地點,傳訊包括前後任鄉長蔡oo、李oo及包商等10餘人,訊後並經屏東地院裁准收押蔡oo。復於106年11月間再次傳訊李oo等人,也經屏東地院裁准收押李oo。
全案偵辦期間,共計搜索7次36處,羈押8人,訊問212人次。案件於發動首波搜索訊問時,由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檢察官及南調組駐署檢察官共計14位參與,隨後由本署主任檢察官陳怡利、檢察官李仲仁、南調組駐署檢察官魏豪勇、陳永盛接力協同偵辦,並結合前述司法警察機關,充分展現團隊合作、審慎穩妥之辦案精神,而偵結起訴貪瀆弊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