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范家豪/屏東報導】 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觀護人程○○因涉犯詐欺罪,經署方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乙案,據某電子媒體於網路刊載「<輕放自家人1>一級主管涉貪屏檢護短惹議」等文,對此澄清說明如下:
一、屏地檢依法公正辦案,並無爭議:
(一)公務員持國旅卡消費,於請領事務費或差旅費後,再重複請領國旅卡補助費用之個案,實務上並非少見,均經法院以刑法詐欺論罪確定,可參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2238號、102年度上訴字第2401號等相關判決,主要因國民旅遊卡消費之核銷與撥款,屬公務人員休假補助制度,尚與公務員職務之執行無關,是程員重複請領國遊卡補助費用,與法定職務權限並無關連,並非執行公務,無從論以貪污罪。署方檢察官本於實務一貫之見解論罪,並依職權送二審再議,經駁回確定,足見認事用法並無違法不妥之處。
(二)另地檢署雖曾接獲檢舉程員藉機拿宣傳品,該部分雖係匿名檢舉且內容空泛,地檢署仍分案調查,但經檢察官調查後,查無證據故予結案,亦無護短情事。
(三)本案認定自首於法有據:程員是於106年6月即已向署方自首,前述檢舉雖同時提及程員領國旅卡錢乙事,但係於106年8月間向屏地檢提出,故自首之認定並無問題,是並無前述該電子媒體所稱被外界質疑是「切香腸」式辦案之情形。
(四) 分案辦理後,檢察官為求慎重,尚調閱其近年內請領國旅卡補助及出差報領等相關資料詳細勾稽比對,始確認其犯罪事實,非僅依程員自首內容即予認定。
二、地檢署對程員所犯案件,從嚴懲處,並無輕縱:
(一)屏地檢確認程員所涉案情後,考量其已有悔意,並已繳回犯罪所得,又無前科等情,因而為附條件(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0萬元)之緩起訴處分。相較其犯罪所得僅1萬4千餘元而言,將近7倍,並無輕放。
(二)且過去關於公務員持國民旅遊卡刷卡換現金之案例,實務上多以緩起訴方式結案,因此,地檢署並無輕縱情形。
(三) 地檢署於程員涉案後,106年即對其給予考績乙等之評定,且地檢署於今年二審再議駁回案確定後,立即函請上級單位免兼程員之主任觀護人職位,更隨即召開考績會,經詳予討論程員涉案情節後,給予記過2次之行政懲處,已函報上級機關核定,懲處已屬嚴厲,並無輕縱。是前述該電子媒體稱地檢署署召開考績會記程員1小過等語,係屬誤會。
三、綜上說明,地檢署就程員所涉上開案件確係依法從嚴公正辦理,並無護短,電子媒體依爆料民眾之片面說明,即以辛辣標題進行報導,故如上澄清說明,避免民眾誤會,以訛傳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