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范家豪/屏東報導】 發生於去年7月份屏東縣高樹鄉某民宅內兒子殺死父親乙案,經由屏東地檢署檢察官吳紀忠指揮屏東縣警局里港分局積極偵辦,並詳查被告陳○惟常年目睹其母長期遭被害人陳○郎施以家庭暴力,自身亦屢遭家庭暴力,身心長期遭受重大壓力,事發出於保護家人之動機、素行良好、犯後主動自首及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事由,認被告所為實情堪憫恕,縱依法定最低刑度猶嫌過重,應依法減刑,而於106年3月28日偵結起訴被告涉犯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嫌,並建請法院審酌上情,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
被告陳○惟為被害人陳○郎之子,於105年7月23日深夜11時許及翌(24)日凌晨2、3時許,被害人多次在被告面前無故辱罵被告之母「偷藏錢」、「討客兄」等語,並出言離婚及欲將被告之母趕離住處,被告見狀出言為其母解釋,被害人遂心生不滿而與被告激烈爭吵並徒手互毆,被告即持桌上煙灰缸及剪刀,分朝被害人頭部、頸部揮擊與猛刺,致被害人大量出血送醫不治死亡。被告則於被害人送醫期間主動向員警報案自首。
檢察官獲報後,迅即進行屍體相驗、解剖、訊問相關人士、指示蒐證,並詳查案發經過、事發動機、被告與被害人及其他家庭成員間之關係。檢察官查得被告乃於犯罪未被發覺前即主動自首;又查明被告自幼目睹被害人長期對配偶即被告之母施以家庭暴力,其亦屢遭被害人施以言語等不法侵害,身心長期遭受重大壓力,事發係因出於保護家人之動機,且被告求學期間表現良好,案發後被告之多位親友、師長同學、村里鄰居等多人亦均主動陳明被告非常孝順乖巧,且長期忍受被害人施暴,為保護母親而一時衝動弒父等情事。
故建請法院依被告自首之情事依法減輕其刑;又檢察官斟酌被告素行良好,乖巧孝順,協助照料家庭,然因長期目睹被害人對家人施暴,此長期之恐懼及壓力實非一般人所能體會,被告基於保護家人之動機所為之犯行,應屬情有可原。且因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法定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檢察官認為縱依被告自首而宣告減刑後之法定最低刑度猶嫌過重,依被告犯罪之情節應顯可憫恕,故亦請法院依刑法第59條規定再減輕其刑,以示惕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