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范家豪/屏東報導】 屏東地檢署昨11日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請偵辦張○行妨害公務等乙案,檢察官訊後聲請羈押被告,於同日晚間經法院裁定羈押。
經查,張○行於105年10月11日中午12時15分許,駕駛小客車載配偶前往屏東縣屏東市和生路1段509號屏東縣政府警察局交通隊,欲領取其配偶前遭拖吊之車輛,明知該交通隊正值上班時間,室內有辦公人員,竟無視交通隊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之可能,駕駛車輛沿交通隊建築物之殘障輔助坡道行駛而蓄意衝撞交通隊,致交通隊大門、值班台均損壞,值勤員警幸即時閃避得宜始未傷亡。
全案經檢察官訊問後,認張○行涉犯妨害公務罪、毀損罪、殺人未遂罪、恐嚇危害安全罪等罪嫌重大,且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又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羈押之必要,於同日晚間向屏東地院聲請羈押,嗣經法院裁定羈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