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范家豪/屏東報導】 依據財政部79年8月16日台財稅字第790232097號函釋:「國有土地被占用,如查明確無收益,依國有財產法第8條規定應免徵地價稅。至非國有之公有土地被占用,並無免稅規定。」
屏縣府財稅局說明,縣市政府或鄉鎮市所有之公有土地,並非當然免徵地價稅,如公有土地放租收益或收取使用補償金,或不符免稅規定者(例如:供外包營業之員工餐廳或商店、被私人占用之土地等等) ,不符減免規定之面積應由土地管理機關負地價稅繳納義務。
再次提醒,倘公有土地嗣後已排除占用,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規定者,應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因108年該日適逢假日故順延至9月23日)向稅捐機關提出減免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減免。
違反都市計畫法規定不得做住宅使用之房地,小心被主管機關裁罰
近年土地價格飆漲,導致許多建商投機取巧,以工業地蓋住宅賺取利差並售予不知情民眾,惟依都市計畫規定,不得作為住宅使用地區如違規使用者,將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規定處以6至30萬元罰鍰並勒令停止使用。
民眾購入該類房地作自住使用,向稅捐單位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及房屋稅住家用稅率,依現行土地稅法及房屋稅條例規定,並無限制須合法使用,如符合自住規定者仍可依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及房屋稅,惟現依前揭都市計畫法第79條規定,違反使用者將可處以6至30萬元罰鍰並勒令停止使用,提醒民眾切勿因小失大。
為避免所有權人因不諳法令,將都市計畫規定不得做住宅使用區域內之房地改作住宅使用,財稅局將適時加以宣導得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規定予以裁處,以避免不知情民眾購屋造成後續糾紛案件產生,相關都市計畫法疑問請洽詢屏東縣政府城鄉發展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