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范家豪/屏東報導】 如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逾繳納期限尚未繳納該筆稅金,那應該怎麼辦理呢?如取得土地之權利人代為繳納,嗣後因故未能完成買賣,則該筆代繳稅額能不能退給代繳人呢?
依據土地稅法第5條之1規定:「土地所有權移轉,其應納之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者,得由取得所有權之人代為繳納。」暨財政部函釋規定:「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倘發生退還情事,原則上應以繳款通知書上所載納稅義務人為退還對象;惟如該應退稅款,係由權利人向稽徵機關申請代繳有案...,應准由代繳人辦理切結手續後,退還代繳人。」因此,取得所有權之人得依規定申請代繳並保障自身權益喔!
舉例來說,小明出售A土地給小美,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為小明,小明逾繳納期限後仍未繳納,倘該繳款書係由小美至超商以現金代為繳納,嗣後因故撤銷此案,則該筆稅款是否能退還給實際繳納之小美?
前述規定如小美欲代繳土地增值稅,應俟繳納期限屆滿後且小明仍未繳納時,出具申請書申請代繳,始能退還於小美,否則原則上應以納稅義務人,即小明為退還之對象。因此提醒您,如您欲代為繳納土地增值稅,為保障權益請依土地稅法第5條之1規定事先申請!
申請代為繳納土地增值稅請盡早繳納,避免被加收滯納金!
因納稅義務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取得所有權人於繳納期限屆滿之翌日依土地稅法第5條之1申請代為繳納,則該稅款之繳納期限是否得以展延呢?
依財政部函釋規定,因納稅主體並未變更,倘原繳款書業已合法送達,自不再改定繳納日期;此外需注意的是,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
舉例來說,納稅義務人小明截至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限(108年3月1日)仍未繳納,則小美於108年3月2日依法申請代繳,此時該筆稅單因已合法送達而繳納期限不另行展延(限繳期限仍是108年3月1日),則小美應於108年3月3日前完成繳納,以避免被加增百分之一滯納金!故此提醒您,申請代為繳納土地增值稅請盡早繳納,以免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