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范家豪/屏東報導】 財政部107年6月20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700062960號令:「汽車客運業依法設置之汽車運輸業停車場用地,如坐落於依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劃定之工業區或依其他法律規定之工業用地、工業主管機關核准工業或工廠使用範圍內,且經工業主管機關審認符合其核定規劃使用並有利當地工業發展者,不論自有或承租土地,就專供該汽車客運業者營業車輛停放使用部分,得按工業用地稅率計徵地價稅。」
屏縣府財稅局說明,該停車場用地指專供汽車客運業使用,且該土地屬依法劃定之工業用地,符合工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始得核准按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倘停車場用地係供一般遊覽車、租賃小客車等停放使用者,則非屬前揭解釋函令適用之範圍,無法適用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提醒您,如土地符合前揭解釋函令規定者,可於本年9月25日(本年9月22日適逢假日故順延)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土地所轄稅捐單位申請工業用地稅率,經核准後可適用千分之十稅率課徵地價稅(固定稅率不予累進),請把握申請期限。
印花稅輕稅重罰‚請納稅義務人自行檢查是否已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以免受罰
屬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及典賣、讓受、分割不動產契據,都要依印花稅法規定貼用印花稅票,如經查獲漏貼印花稅票者,除補貼印花稅票外,還要處5倍到15倍罰鍰;已貼印花稅票忘記銷花或銷花不合規定者,處5倍到10倍罰鍰;將已經貼用註銷過的印花稅票揭下重用者,罰則最重,要處20倍到30倍罰鍰。
財稅局進一步說明,雖然印花稅的稅額普遍不高,但處罰倍數甚高,為了遏止逃漏,特別呼籲民眾如果有應貼印花稅票的憑證,請趕快檢查是否已經貼花及有無短貼及銷花,以免因小失大遭受高倍數罰鍰。
如果所需貼用的金額太大、數量太多,可以申請開立印花稅大額繳款書繳納,再將繳款書收據聯黏貼在應稅憑證上,以代替貼用印花稅票的繳稅方式。不但可免除逐張貼用印花稅票的不便,也可以避免忘記銷花或銷花不合規定被處罰的風險,歡迎民眾多多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