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范家豪/屏東報導】 依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劃定之工業區或依其他法律規定之工業用地,及工業主管機關核准工業或工廠使用範圍內之土地,只要是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且符合土地稅法相關規定,無論是自有自用或出租供興辦工業人使用,均可由土地所有權人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後,始得適用工業用地優惠稅率千分之十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則自申請的次年期開始適用。
屏縣府財稅局進一步說明,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按工業用地稅率千分之十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應檢附建造執照及興辦工業人證明文件;建廠前依法應取得設立許可者,應加附工廠設立許可文件。已開工生產者,應檢附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工業用地按千分之十稅率課徵地價稅,不累進計算,對使用大面積工業用地者優惠很大,惟核准原因、事實消滅時,應於30日內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若未申報而逃稅或短繳者,除追補應納部分稅款外,還會被處以短匿稅額3倍以下之罰鍰。
無使用執照房屋仍應申報設立房屋稅籍
房屋稅係以固定於土地上之房屋及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無照建築房屋,亦為課稅範圍。
財稅局進一步表示,房屋稅之完納,僅表示納稅義務之履行,不能據以使無照建築房屋,變成合法。無照房屋仍然是房屋稅的課稅對象,民眾須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設籍,方符合稅法規定。若未依規定辦理申報,因而發生漏稅者,除補繳應納稅額外,應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罰鍰。
房屋拆除應向稅捐機關申報註銷房屋稅籍
房屋拆除,應依規定於房屋拆除完成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稅捐機關申報註銷房屋稅籍,即可停止課徵房屋稅。
財稅局進一步說明,若房屋拆除後未於規定期間內提出申請,且無拆除執照,亦未向地政事務所辦理建物滅失登記,或無其他足以證明房屋拆除日期之資料者,則以申報月份起註銷房屋稅籍並停止課徵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