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范家豪/屏東報導】 農業用地被法院拍賣後,如仍作農業使用,可由原土地所有權人或拍定人向地方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屏縣府財稅局進一步說明,被拍賣的農地,若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拍定人為自然人,原土地所有權人或拍定人可於收到地方稅稽徵機關通知函之次日起30日內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等相關文件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惟債權人不能類推適用民法第242條所規定之代位權代位申請,因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僅係延緩課徵而非免稅,拍定人取得該筆土地之前次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會維持在原土地所有權人取得時之前次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恐加重拍定人日後再移轉時土地增值稅之負擔,為免影響拍定人權益,債權人不得代位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父母設籍居住於被收養子女所有之房屋,無法享用自用住宅稅率
所謂自用住宅用地是指依土地稅法第9條,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則如親生子女(王小姐)被收養後購買房屋,並供親生父母設籍居住,是否符合該規定?
依民法規定,養子女與親生父母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
也就是說王小姐因被收養,而與其親生父母權利義務終止,非屬直系血親,不符合自用住宅規定,無法享用自用住宅用地之減免土地增值稅。
財稅局進一步說明,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之申請,除前述規定外,尚有其他條件須同時符合使得適用,詳細規定您可以直接向財稅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將有專人解答,亦可上網查詢,網址為:www.pttb.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