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范家豪/屏東報導】 為提供優質服務,強化機關橫向聯繫,自107年3月21日起,民眾於地方稅捐機關申辦遺產繼承查欠,只要持國稅局核發的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辦理不動產查欠,就坐落於他縣市之不動產得受理跨機關查欠,以減輕民眾往返之辛勞。
屏縣府財稅局進一步表示,以往民眾有多筆縣市不動產,要辦理繼承查欠,需分別至不動產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臺灣各縣市範圍廣大,民眾辦理繼承查欠須舟車勞頓至各縣市稅捐機關辦理,常引起民怨,耗時又耗力,相當不便,這項服務實施後,只要在全國任一縣市辦理查欠稅即可,節省往返交通及時間成本,省時又省力,將更能貼近民眾需求,符合大眾期待,讓更多人享受到就近辦理之便利,歡迎民眾多加利用。
已經在訴願中的地價稅,為何還遭移送強制執行?
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限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但已依法申請復查者,暫緩移送強制執行。另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捐繳納半數並依法提起訴願者,亦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所以,接獲地價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復查決定後,不服者依法提起訴願應繳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捐半數,以免致遭稅捐稽徵機關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強制執行。
財稅局表示,義務人不依上開規定繳納半數,雖提起訴願,其應納稅捐將全額移送執行,且依行政執行法規定因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亦由義務人負擔之,如寄送傳繳通知、執行命令等郵資,拍賣、鑑價、估價、查詢、登記、保管及其他因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財稅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在爭取自身行政救濟權益的同時,應先依法繳納半數稅款或提供相當擔保經稽徵機關核准,以免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