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范家豪/屏東報導】 房屋稅係依房屋現值按實際使用情形,適用不同的稅率課徵。目前屏東縣房屋稅稅率有4種:一、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用,稅率為1.2%。二、非自住住家用,稅率為1.5%。三、供人民團體等其他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為2%。四、供營業用、私人醫院、診所及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稅率為3%。
財稅局進一步說明,房屋出租,如果作為住家使用,則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若作營業使用,則必須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也就是說房屋出租是否會影響房屋稅稅負,需視出租後房屋的實際使用情形而定。
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房屋稅是依實際使用情形按月計課,如您的房屋嗣後變更使用情形,請於變更使用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以維護您自身的租稅權益。
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之土地移轉後,符合自用應重新申請!
原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移轉後,新所有權人,請記得向財稅局重新申請。
屏縣府財稅局進一步說明,原已核准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移轉,新所有權人於土地辦妥產權登記後,雖仍供自用住宅用地使用,仍應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始准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者,自次年起開始適用。
編定為農業區及保護區土地閒置未使用者,仍應課徵田賦
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及保護區限作農業用地使用之都市土地,閒置未作農業使用,如經查明並未違法改作農業用地使用以外之其他用途,仍有土地稅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適。
財稅局進一步說明,上開土地既「限」作農業用地使用,即此類土地僅能為農業用地使用,不能有農業用地使用以外之其他用途。
臨時路外停車場用地100年6月8日以後申請者不適用特別稅率
依行政院100年6月8日院臺財字第1000029224號函規定,臨時路外停車場用地已不再准予適用土地稅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規定按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
是納稅義務人倘於100年6月8日以後始向稽徵機關申請者,是類土地已非屬土地稅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規定範圍,自無法據得准其所請。至前開行政院100年6月8日函發布前(即100年6月7日前)已核准按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之臨時路外停車場用地,於原核准適用特別稅率期間內,如該土地仍供作合法公共停車場使用,縱經營者變更等由重新向交通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新停車場登記證,其地價稅仍應適用特別稅率至原核准年限屆滿當年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