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范家豪/屏東報導】 我國現行土地使用管制大致可分為「都市土地」與「非都市土地」,其中非都市土地之使用管制除國家公園範圍內土地另依「國家公園法」等相關法規管制使用外,均依內政部訂頒之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以下稱管制規則)之規定;又該規則於65年3月30日發布施行起,作為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重要依據,並配各項政策推動及社會環境之變動,迄今已歷經27次修正,本次則修正 (含相關附表)、刪除並增訂部分條文合計7條。
屏東縣政府地政處表示,本次修正條文較重要者包含管制規則第6條、26及30條之修正,日後有關「臨時使用用途、期限或核定(變更)興辦事業計畫使用項目等」應登錄於土地參考資訊檔,不再於土地登記簿其他登記事項欄中記載。又第30之1條之修正,則配合修正全國區域計畫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之土地使用指導原則,增訂優良農地供農業生產及其必要之產銷設施使用,及水庫集水區(供家用或供公共給水)非屬與水資源保育直接相關之環境敏感地區等,其興辦事業計畫得有條件低密度開發,免受不得位於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之限制。另新訂第30之5條,亦配合修正全國區域計畫已將優良農地由第二級環境敏感地區調整為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基於信賴保護原則訂定本過渡條款。
其他有關管制規則之全文﹝函附件﹞規定,可至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瀏覽及下載使用,倘有任何疑義,可逕洽屏東縣政府地政處(地用科)人員,電話08-7320415轉5240-5243。屏東縣政府關心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