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范家豪/屏東報導】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將於3月17日上午9點配合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職訓好薪機-就業好薪情-2018屏東地區就業博覽會」活動,在屏東縣立體育館戶外廣場設攤進行租稅宣傳,現場除有各項闖關活動及表演外,還會進行稅務法令宣導、快問快答就抽限量租稅宣導品,及捐發票送宣導品活動。
此外,為使民眾更為瞭解稅務法令、電子發票及便民服務措施,該局還推出填問卷抽好禮活動,107年7月3日將抽25件”星點雨衣”喔!
財稅局特別呼籲,為環保愛地球消費更便利,可以申請手機條碼載具(發票存摺)儲存電子發票,歡迎前往總局或三分局(潮州、東港、恆春)服務台申辦,完成申辦即贈送一份宣導品。
有關都市計畫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可免徵土地增值稅
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可免徵土地增值稅。是故,倘欲申請此項免稅規定,須同時滿足3項要件:1.都市計畫內之土地2.公共設施保留地3.計劃取得方式為徵收。因此,值得注意的是,非所有供民眾通行之道路(如:既成道路…等)皆有前述規定適用。
倘若民眾如需申請減免,請先向該移轉土地所在之鄉鎮市公所申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並於申報移轉時,檢附該證明文件,始能據以申請免稅優惠。
若您對土地增值稅有不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向本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將有專人解答,亦可上網查詢,網址為:www.pttb.gov.tw。
有關法院判決確定後原土地所有權人之繼承人死亡,其土地申報移轉現值審核標準
依財政部102年6月17日台財稅字第10204567880號令:「權利人以原土地所有權人之繼承人為被告提起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訴訟案件,該繼承人於法院判決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應以該繼承人死亡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又其前次移轉現值依土地稅法第31條第2項規定,應以死亡日當期之公告現值為準。
若您對土地增值稅有不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向財稅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將有專人解答,亦可上網查詢,網址為:www.pttb.gov.tw。
有關「小屋換大屋」,申請退還原繳納之土地增值稅者,其出售土地之所有權人為
新購土地權利人,始有該規定之適用
依土地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土地…,兩年內重購土地合於下列規定之一,其新購地地價超過 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是故,退還出售地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若出售土地之原所有權人與新購土地權利人非同一人,則無該規定之適用。又退稅金額應就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稅額為上限。
財稅局進一步舉例說明:夫出售其所有之土地,並繳納40萬土地增值稅,而妻購買新購土地,則因出售土地及重購土地者非同屬一人,則無法申請重購退稅。又倘若係由夫購買該新購地,且符合其他相關規定,則退還不足支付之數額並退稅金額應以40萬為上限。
若您對土地增值稅有不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向本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將有專人解答,亦可上網查詢,網址為:www.pttb.gov.tw。
「107年農民節表彰大會」租稅宣導活動
東港分局將於107年3月18日(星期日)上午9點起在林邊國中,配合林邊鄉農會辦理「慶祝107年農民節表彰大會暨蓮霧品質評鑑競賽頒獎及米食推廣活動」租稅宣導,現場提供稅務諮詢服務、有獎徵答、FB粉絲、LINE好友召募活動及便民服務措施宣傳活動!歡迎民眾踴躍參加。
納稅者權利保護官 為納稅者權利把關
為落實憲法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及其他相關基本權利之保障,納保法於106年12月28日施行,依該法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應協助納稅者進行稅務案件溝通、協調,受理申訴、陳情及提供必要諮詢等服務,以保障納稅者依法納稅之權利。
財稅局進一步說明,納保法施行後,納稅者若對稅捐稽徵機關的調查程序有所爭議,或認為稅捐稽徵機關有行政違失,以致損害其權利,皆可申請納保官居中溝通協調,想要提行政救濟時,亦可請納保官協助提供法令、案例資料及相關諮詢等服務,對納稅者的權益將更有保障。
關於納保官姓名及聯絡資訊已公告於財稅局網站(網址: http:// www.pttb.gov.tw)專區服務/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項下,便利民眾查詢運用。除書面申請之外,民眾亦可利用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內「我要申辦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線上申請納保官協助,以維護自身權益。民眾若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876969或撥打(08)77488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