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范家豪/屏東報導】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東港分局將於107年3月3日(星期六)下午5點30分起在東港鎮鎮海宮前廣場,配合屏東縣東港國際青年商會辦理「2018歡樂~煙火~炮弄慶元宵」租稅宣導活動,現場提供稅務諮詢服務及有獎徵答。另為鼓勵民眾購物消費餐飲索取統一發票,凡捐贈107年1-2月或3-4月份3張以上無實體電子發票(紙本發票6張)就有精美宣導品送給您(每張發票最低消費金額應有10元以上,所兌換之宣導品不可轉售),數量有限,兌完為止,歡迎民眾踴躍參與。
在屏東縣所轄琉球地區領照使用之車輛,可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東港分局表示,依使用牌照稅第7條第1項第11款規定:離島建設條例適用地區之交通工具在該地區領照使用者,免徵使用牌照稅,但小客車引擎總排氣量超過2400CC不在此限。如車籍設籍在屏縣琉球鄉之車輛且在該地區使用者,可申請離島免徵使用牌照稅。
分局進一步說明:為方便離島民眾就近申請離島免稅,並確定申請時免稅車輛在當地使用,可就近向琉球鄉公所提出申請,鄉公所審查應檢附之證明文件是否齊全及輔導辦理退稅並將相關資料郵寄至本分局,分局審核建檔免稅後函復申請人。
分局特別要提醒車主,離島免稅車輛如託運至島上使用,則不符合在地「領照使用」之免稅規定,依法應繳納使用牌照稅。
廠房轉租他人不適用房屋稅減半徵收優惠
東港分局表示,取得合法登記的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的自有房屋,其房屋稅按營業用稅率減半徵收,惟廠房如已轉租,就不符合規定,應恢復按營業用稅率全額核課。
分局進一步表示,所謂合法登記的自有工廠,係指工廠如為公司或法人組織者,其房屋為公司或法人本身所有;工廠為合夥組織者,其房屋應為合夥事業所有,或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登記之工廠營業負責人所有;工廠如為獨資者,房屋應為工廠營業負責人本身所有。
此外,適用範圍則包括從事生產所必需的建物、倉庫、冷凍廠及研究化驗室等,至於辦公室、守衛室、餐廳則不包括在內。所以廠房已轉租,雖仍作工廠使用,因已不符前揭要件,應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改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以免經查獲處罰。
自用住宅用地為地價稅重點清查對象
107年地價稅清查作業已展開,原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稅土地,若經查獲有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戶籍遷出無符合規定設籍人,除補徵差額地價稅外,可處短匿稅額三倍以下罰鍰。
清查作業除運用國稅局營業稅籍、租賃所得資料及各項房屋租金補助,查核房屋有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情形外,也運用戶籍資料比對,確認自用住宅戶籍設籍情形是否符合條件,若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全數遷出,無人設籍(兄弟姊妹為旁系親屬),就不得再享有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提醒您!土地如不符合減免規定,稅務局將會發函告知土地所有權人,因此民眾姓名、通訊住址等聯繫資料若有更動,也應主動向各分局申請變更,才不會讓相關文書延誤送達。
停業或註銷營業登記後記得申請房屋使用情形變更
房屋供營業使用,於停業或註銷營業登記後,供住家用或空置未使用時,應於30日內向該局辦理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改按住家用或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以減輕房屋稅負擔。
進一步說明,房屋使用情形變更,在當月15日以前申請者,自當月適用變更後的稅率;如在16日以後申請者,則自次月起適用變更後稅率。
原課田賦之都市土地因不可歸責原因而不作農業使用應改課地價稅
原符合土地稅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課徵田賦之都市土地,因不可歸責於土地所有權人之原因而不作農業使用,可否繼續課徵田賦?
本局說明,依土地稅法第22條第1項但書第2款至第4款規定,課徵田賦之土地,應以仍作農業使用者,始有其適用。且原符合課徵田賦之都市土地,其有不可歸責於土地所有權人之原因而閒置不作農業使用,亦應依法改課地價稅。
如何查詢無實體電子發票的消費明細及如何對獎?
日前有位民眾拿著手機條碼載具前來詢問,如何查詢之前已消費的明細資料及如何知道無實體電子發票有無中獎呢?
財稅局表示,可以透過手機下載的雲端發票APP,除了可查詢消費明細外,還可自動對獎,另外亦可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網站輸入【手機號碼】【驗證碼】查詢,如有設定領獎資料,中獎之後,獎金將於開獎日之次月6日自動匯入指定帳戶;如沒有設定領獎資料,可以至便利商店多媒體事務機列印中獎發票,再持中獎發票至郵局領獎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