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范家豪/屏東報導】 民眾如收到本局寄發之繳款書,逾30日仍未繳納者,除依法加徵滯納金外,會將欠稅案件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行政執行分署於進行強制執行前,會先寄發傳繳通知,通知納稅人限期繳納,如未繳納即優先扣押欠稅人之薪資所得或存款,或進一歩對其所有不動產進行查封、拍賣等方法強制執行。
而執行程序中衍生的必要費用,如傳繳、函送公文書的郵資費用、收取存款的手續費或拍賣不動產進行指界、測量費用、鑑價費、拍賣登報費及其他查調資料所生一切行政費用等,均需由納稅義務人負擔。即使進行強制執行階段中,納稅義務人繳清稅款,但對已發生的執行必要費用仍須負擔。
提醒納稅義務人,若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寄發之傳繳通知書,請於通知期限內儘速至統一、全家、萊爾富、OK四大便利商店(金額未達2萬元)或執行分署繳納。以避免產生不必要的執行費用。
欠稅經移送執行,繳納確有困難,可向執行機關申請分期繳納
稅務局提醒!逾期未繳納的欠稅,經稅捐稽徵機關按義務人之財產所在地或住居所等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轄分署強制執行,如果一次繳納確有困難的民眾,可以向該分署申請分期繳納。
逾期未繳納稅捐經移送執行後,義務人將接獲執行分署核發的傳繳通知書,若無法一次繳納全部滯欠稅款,可以向該分署申請分期繳納,但是經核准分期後未按期繳納時,執行分署得廢止分期繳納之核准,並命一次繳清全部欠稅,提醒納稅義務人應確實依分期約定按期履行繳納義務,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納稅人權益更有保障
為保障納稅人權益,實現課稅公平及貫徹正當法律程序,「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已於106年12月28日施行。
稅務局說明,「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全文計23條,重要內容有保障基本生活費不受課稅之權利、違法取證不得作為課稅或處罰基礎及公開財政資訊、解釋函令、行政規則等。其中最大的變革為財政部應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各稅捐稽徵機關應指定專人擔任納稅者權利保護官、最高行政法院及高等行政法院應設稅務專業法庭,對於納稅者依法納稅之權利更有保障。民眾可利用本局網站「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查詢相關資料。
稅務局已指派4名具稅務專業之人員分別擔任主任納保官及納保官,協助納稅者進行稅捐爭議之溝通與協調;受理申訴或陳情,並提出改善建議;且於納稅者依法尋求救濟時,提供必要之諮詢與協助。
若您仍有不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向稅務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解答,亦可上網查詢,網址為:www.pttb.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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