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范家豪/潮州報導】 潮州分局表示,有民眾向稅務局詢問,房屋並未向地政事務所辦理保存登記,是否需要至稅務局辦理申報繳納契稅?
依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故不會因為房屋是否有辦理保存登記而有差異。
如果您申辦是屬於買賣、贈與、占有等移轉行為,契稅稅率為其契價6%;若是屬於交換、分割等移轉行為,契稅稅率為其契價2%;若是屬於典權移轉行為,契稅稅率為其契價4%。
分局進一步表示,民眾可至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https://net.tax.nat.gov.tw)首頁點選不動產移轉申報(土地增值稅、契稅、印花稅)利用自然人憑證或是健保卡申辦,不受時間、地點及交通限制,輕鬆又便利。
申請房屋稅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非以設立戶籍為要件
潮州分局表示,個人所有的住家用房屋符合無出租、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持有房屋3戶以內等要件時,雖然沒有辦理戶籍登記,該房屋仍可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分局說明,屏東縣轄內房屋稅率分為自住住家用(1.2%)、非自住住家用(1.5%)、非住家非營業用(2%)、營業及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用(3%)等稅率,按房屋實際使用情形分別適用,與戶籍是否設於該址無關,只要房屋確實作為住家使用,且符合自住房屋要件者均可按自住住家稅率課徵房屋稅。
提提醒您!房屋使用情形變更為住家使用時,應儘速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變更申請,以維自身權益。
果菜、肉販、流動攤販等營業人以其住家作為名義上之營業登記場所者仍可適用住
家用稅率
潮州分局表示,果菜、肉販、流動攤販等營業人,以其住家房屋作為營業登記之場所,而實際營業處所係在果菜市場、消費市場等地,該房屋未作為營業用或非住家非營業用者,仍可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進一步表示,如符合前揭情形,請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提出申請;如使用情形變更日期在當月15日以前者,當月即適用變更後的稅率;如變更日期在16日以後,則自次月起適用變更後稅率。
房地產買賣契約書【私契】訂明分期付款方式,受款人逐期蓋章註明收訖者,應繳
納印花稅
潮州分局表示,房地產買賣契約書【私契】訂明分期付款方式,於分期繳付款項時(如收到現金、電匯或劃撥入帳者),受款人逐期蓋章註明收訖者,該買賣契約書屬兼具銀錢收據性質,應由受款人於每次收款時,按收款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但如對方以票據(包括匯票、本票及支票)支付,受款人雖逐期蓋章註明收訖,只要有註明收取「××銀行支票,支票號碼××××」等字樣時,該買賣契約書免貼印花稅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