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范家豪/屏東報導】 依財政部106年11月23日台財稅第10600108540號函釋節略:「…有關分次取得同一地號土地,嗣後出售部分土地持份申報移轉現值時,其前次移轉現值之認定,依本部78年3月31日台財稅第780024585號函規定,如經查明確認其移轉之持分係在何時取得及取得時之移轉現值,應以移轉各該持分之原定價認定。
至分別確認移轉持分之原地價有困難時,應按各次取得之比例認定之。」,所以倘若該次出售的權利移轉範圍如能確認其移轉之持分與某一歷次權利範圍相同時,則可指定該前次移轉現值,否則應按各次取得之比例認定。
重複繳納地價稅不用擔心,稅務局會主動辦理退稅!
民眾若是不小心重複繳納地價稅,經稅務局產製重繳資料後,將主動退還溢繳的稅款,不必由納稅義務人另行申請。目前退稅方式有支票退稅及直接退稅二種,退稅支票需至金融機構兌領,且有兌領期限一年之限,如有遺失需向銀行辦理掛失止付,申請補發手續複雜又麻煩,為避免兌領支票的麻煩,本局呼籲納稅義務人以直撥退稅方式退還稅款,既便捷、安全又可靠,是民眾最聰明的選擇。
進一步說明,辦理直撥退稅,手續簡便,只要填寫「納稅義務人同意退稅直接撥入約定帳戶約定書」退稅款即可直接撥入指定帳戶,讓您免出門也能安心領退稅!
106年地價稅繳納期限已截止,仍有部份民眾尚未繳納請儘速繳納,以免受罰
106年地價稅繳納期限已至11月30日截止,逾期繳納者,依稅捐稽徵法規定每逾2日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至15%為止。若民眾至今仍未收到106年地價稅稅單,請至稅務局或所屬三分局申請補發;或者以電話、傳真、網路申辦等方式辦理補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