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范家豪/屏東報導】 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為辦理本(106)年度農漁會各級代表幹部選舉查賄制暴反賄選宣導事宜,先後於105年12月6、106年1月23日、2月6日三度邀集法務部屏東縣調查站主任黃當堯、屏東縣警局長方仰寧、刑事警察大隊長蕭瑞豪及屏縣府政風處長林進丁等召開農漁會選舉查察賄選首長座談會,由檢察長林錦村主持,檢視農漁會選舉查察賄選防制暴力辦理情形。
林檢察長指示,選舉日期將屆,請與會各機關就賄選熱點及熱區強化查賄作為與力度,接獲賄選情資,應於24小時內與檢舉人取得聯繫,以「公正、嚴密、迅速、正確」查辦賄選案件。
農、漁會各級代表幹部候選人及選民如有賄選或妨害選舉等不法情事,須依農會法、漁會法相關規定處以刑罰:農、漁會之候選人、選民如有行求、要求、期約、交付、收受財物利益之賄選行為,或候選人間有行求、要求、期約、交付、收受財物利益,以約定放棄競選或為競選活動之賄選行為,依農會法第47條之1及漁會法第50條之1規定,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農、漁會之理事候選人或總幹事候聘人如有行求、要求、期約、交付、收受財物利益之賄選行為,依農會法第47條之2及漁會法第50條之2規定,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倘有以強暴脅迫或非法方法妨害他人選舉或總幹事登記選聘之不法情事,依農會法第47條之3及漁會法第50條之3規定,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依據法務部訂頒「鼓勵檢舉賄選要點」規定,檢舉人向檢察機關、調查機關或其他司法警察機關檢舉農會法、漁會法所定選舉之賄選案件,因檢舉人之檢舉而查獲賄選案件,檢舉獎金最高可達200萬元。地檢署於102年農漁會選舉期間,查獲多起現金賄選案件,經依法起訴,分經法院判決14名被告均有期徒刑有罪確定,屏地檢將秉持查賄決心辦理本屆選舉查察,深入查賄,呼籲民眾勇於檢舉,候選人與選民共同反賄防暴、淨化選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