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游惇仁/屏東報導】屏東地區50年來最嚴重災情,屏東縣政府提醒受災戶忙於整建家園之際,也請重視自身權益,符合天然災害救助或補助標準者可請把握時效提出申請,詳情請向縣府農業、社會、地政、稅務等處局洽詢。
農委會8月9日公告屏東縣為辦理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地區,農漁民自公告翌日起10日內填具申請表,並檢具土地所有權狀、印章、身分證、金融機構存摺等,向受災地區鄉公所提出申請。
受災農漁民有復建、復耕資金需求者,應於農委會公告翌日起的10天內,攜帶土地所有權狀或土地委託經營或租賃契約書,向當地鄉(鎮、市)公所申請核發受災證明書。
社會處表示,死亡每人縣府、中央各發給20萬元救助金,賑災基金會發給40萬元,共80萬元;失蹤每人縣府發給20萬元救助金,賑災基金會發給40萬元,共60萬元;重傷縣府、賑災基金會各發給10萬元,共20萬元;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戶內實際居住人口每人發給2萬元、賑災基金會1萬元救助金,但已5口為限;住戶淹水達50公分以上者,核發救助金5000元,達100公分以上者核發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