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年度第1次公告98年6月16日起開始受理申請,受理申請至98年8月15日,依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中低收入戶原住民建購、修繕住宅補助要點」規定,申請建購住宅補助,每戶補助15萬元,除了具有原住民身分及建購住宅未逾二年申辦外,並具備下列條件:
1、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均無其他自有住宅。
2、未獲政府其他住宅補助。
3、須為中低收入戶。
4、房屋登記原因應為興建(第一次登記)、買賣(拍賣)取得;另自用住宅屋齡超過7年,且因老舊或衛生設備欠缺,但遭受火災或天然災害者不在此限,得申請修繕住宅補助,最高補助10萬元,符合申請資格者可逕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亦可下載以下表件)。
而所謂中低收入戶認定標準係以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直轄市、臺灣省當年度最低生活費(98年度為9,829元)標準二倍者,即每人每月生活費未逾19,658元,詳細資規定,請參黎之C收入戶原住民建購、修繕住宅補助要點,如尚有疑問,可洽縣府業務承辦人 楊梅秀08-7320415轉3831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