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范家豪/屏東報導】 屏縣府日前接獲民眾檢舉,位於屏東市某家動物醫院因雇用未具獸醫師(佐)資格之助理人員為前來就診之動物進行診療而導致後續醫療糾紛之情事,經查證屬實亦屬累犯,縣府依違反「獸醫師法」第30條規定從重量處新臺幣15萬元罰鍰。
為遏止部分不肖業者以魚目混珠方式,雇用非獸醫人員充當獸醫師進行診療,以致不知情之飼主就醫權益受損,縣府呼籲飼主,毛孩如有就醫上之需求,除選擇合法登記之動物醫院外,亦須認明執行診療之人員是否為登記有案之執業獸醫師或執業獸醫佐,礙於院內從業人員身分辨識不易,飼主可主動向院方詢問身分並透過動物醫院依規定須懸掛於明顯處之雙證照(開業執照及執業執照)來辨識獸醫身分真偽,未領有縣府所核發之獸醫師(佐)執業執照,則屬無照執業。民眾如發現不法,可提供相關事證逕向屏東縣動物防疫所檢舉(檢舉專線:08-7224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