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范家豪/屏東報導】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34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的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3%;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67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的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1%,且不得少於1人。另依同法第43條規定,進用身心障礙人數未達進用標準的機關(構),應定期向所在地直轄巿、縣(巿)勞工主管機關的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繳納差額補助費。
身心障礙者定額進用規定係國家為促進及保障身心障礙者就業,課予員工總人數達一定規模之機關(構)進用身心障礙者之義務,機關(構)如因故未能足額,則改課以繳納差額補助費,用以替代履行前述進用義務,該制度自民國79年實施迄今多年;屏東縣政府勞動暨青年發展處特別呼籲,本縣轄區各義務機關(構)超額進用身心障礙者,以避免身心障礙員工臨時離職、進用作業不及致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而有需繳納差額補助費之情事。
屏東縣政府勞動暨青年發展處表示,屏東縣轄區達法定進用義務機關(構)數為382家,應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999人,已進用數1,706人,超額進用百分比71.27%;屏東縣轄區連續6個月長期未能依規定進用身心障礙者之機關(構)僅計有高科磁技股份有限公司1家。
為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企業雇主若有未足額進用情形或進用身心障礙者時有困難時,可善用雇主獎勵措施、職務再設計、支持性就業服務及職業訓練等多項政府資源,相關問題歡迎電洽08-7558048屏東縣政府勞動暨青年發展處勞工福利科,為其提供專業的服務與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