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范家豪/屏東報導】 縱火犯罪對社會大眾的生命財產及心理威脅危害甚大,而且再犯率高,但現行法令並未有對縱火犯施以強制治療的規定。為維護公眾安全,立委江永昌、蘇震清特別提案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91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倘縱火犯在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認為有再犯危險者,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
此外,也同時提案修正「監獄行刑法第81條條文修正草案」,倘縱火犯經鑑定或評估認為有再犯危險進而施以強制治療者,其強制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辦法,應由法務部會同衛生福利部定之。
提案指出,根據內政部消防署統計資料顯示,從101年至105年,人為縱火常年位列第2大主要起火原因。
以消防署2000年元月至2004年6月彙整之「台灣地區縱火案件資料統計分析表」所建檔的縱火犯為研究對象,蒐集法院刑事判決書及縱火發生地轄區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以瞭解該縱火案整體輪廓、判決結果、縱火動機、手法等,再輔以內政部警政署「刑案資訊系統」與刑事警察局「知識管理平台」追蹤該縱火犯前科資料至2014年6月止(平均追蹤期間12.3年),共計蒐集到226名縱火前科犯來進行後續縱火再犯之危險評估工作。經過逐筆核對後,共有40人出獄後再犯1次以上縱火案件,估算我國縱火犯之再犯率為17.7%,相較於其他國家(加拿大16%、波蘭12.5%、英國10.7%、紐西蘭6.2%及澳洲5.3%)均為偏高。
從縱火犯罪類型觀之,可發現有多種類型,如破壞型、興奮型、報復型及縱火狂型,可能因其欠缺社交能力、情緒困擾、情緒控制不良、認知扭曲、反社會人格、人格違常或特殊之精神官能症,甚至精神病態所造成之結果特徵。因而,專家指出,縱火犯依公共危險罪判刑入獄,刑期為7年以上至無期徒刑,刑期不算輕,但他們矯治期間不像性侵犯,有心理治療、諮商,出獄後也沒有管理、監控,就像一顆不定時炸彈。建議在矯治機關服刑期間,應該比照給予心理治療、諮商,出獄後實施管理、監控。
強制治療之目的在於再犯預防及習得自我控制,自應以行為人故意犯之為限,失火犯縱經強制治療,仍無法達成強制治療所欲達成之目的,自無納入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