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范家豪/屏東報導】 現行動物保護法將「展演動物業」定義為「以娛樂為目的,在營業場所以動物供展演及騎乘之業者」,以致只有少數馬場適用,動物園、觀光牧場、海洋世界等等都不受規範,相關規範顯有缺失。為合理納管動物展演行為,落實動物保護的意旨,立委蘇震清特別提出「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目前已完成一讀。
蘇震清指出,現行動物保護法第三條將「展演動物業」定義為「以娛樂為目的,在營業場所以動物供展演及騎乘之業者」,農委會依據同法第六條之一公告的「展演動物業設置及管理辦法」,也據此將適用對象限縮到必須同時提供動物「展演」及「騎乘」之業者,以致國內僅剩少數馬場適用,其他諸如動物園、生態農場、觀光牧場或利用海洋哺乳動物表演的海洋世界、海洋公園等業者均不受規範,園內的動物照護管理也無法受到監督與管理,凸顯現行動物保護法的缺漏。
為確保國內各動物園、生態農場、觀光牧場、海洋世界、海洋公園等公開場域進行展演的動物受到良好照顧,並推廣動物保護觀念,提升業者及相關人員的專業能力,避免類似2014年12月河馬在運輸途中傷亡事件再度發生,修正動物保護法第三條用詞定義,改為明文規範「展演」行為係指「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以動物供展示、表演或與人互動」,以涵蓋靜態展示、動態表演或人與動物互動之行為,並刪除「展演動物業」定義。
配合動物保護法第三條展演定義之修正,修正同法第六條之一,明確規範必須事先申請核准之展演行為。
另外,也增訂強制沒入規範,以在動物受害期間,儘速妥善安置、照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