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范家豪屏東報導〕 屏東地檢署於民國104年12月辦理鹽埔鄉鄉長補選選舉查察業務,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屏東縣調查站、航業調查處高雄調查站、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組成專案小組查獲方姓、郭姓與李姓三名樁腳與一李姓選民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並提起公訴,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均判處有罪。
方OO樁腳為求屏東縣鹽埔鄉第17屆鄉長補選之候選人葉O博能順利當選,於104 年12月24日某時囑託郭O祥幫忙尋找選民買票,經郭O祥以電話約得選民鄭O和後,由方OO樁腳以每票新臺幣(下同)500 元之代價交付3,500 元給鄭O和,要求鄭某及其戶內人口投票支持鄉長候選人葉O博。李姓被告亦為支持葉O博於同月25日至26日間某時,在住處將500 元各交付李O凱及李O倫要求投票支持葉O博。
本案被告等人自白犯行,經法院酌其等智識程度、工作、家中失智扶養人口、年事已高與所從事之工作等事由,分別量處判處樁腳方OO交付賄賂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5年,支付公庫6萬元、褫奪公權3年。樁腳李OO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支付公庫10萬元。褫奪公權3年。樁腳郭OO幫助行賄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4年、支付公庫3萬元、褫奪公權2年。選民李OO收賄處有期徒刑2月、緩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