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范家豪/屏東報導】 屏檢偵辦強冠公司劣油案被告葉○祥、戴○川2人分別受有期徒刑17年(不得易科)、14年(不得易科)、5年(得易科)、4年(得易科)判決確定之資料,檢察長林錦村即指示執行科主任檢察官陳怡利、檢察官陳新君組成確保執行小組,並即分案啟動防逃機制確保執行。
檢察官陳新君即於106年9月13日當日聯繫指示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偵查隊對葉○祥、戴○川2人行蹤進行掌握,並責令偵查隊協助送達其2人應依指定時、地報到之通知。其中戴○川部分順利送達,葉○祥則未能順利取得聯繫,僅先由其家屬收受該通知,葉○祥家屬並表示葉員於當日17:00即離家失聯。嗣後確保執行小組更聯繫強冠公司劣油案偵查中原受指揮之刑事局偵八隊、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協同仁武分局配合辦理葉○祥、戴○川後續定時、定點報到、行蹤監控等確保執行事項。
葉○祥於13日晚間飲用清潔劑自殺獲救,送高雄長庚醫院急診觀察,確保執行小組經警通報,獲悉該訊息後,隨即指示上述3單位警力派員前往醫院戒護。檢察官陳新君於106年9月14日即至長庚醫院瞭解葉○祥治療狀況,經詢問醫師及護理人員,獲悉葉員進食、進水,乃至口服藥物,均有困難,須住院觀察相當時日,即指示上述3單位警力排班輪值戒護。
員警戒護葉○祥住院期間,本署確保執行小組除發函、取得診斷證明書及病歷資料外,檢察官陳新君並多次至長庚醫院探視葉員及訪詢醫護人員,以求精確掌握瞭解葉員身心狀況,便於評估發監日期。
除生理治療外,長庚醫院另亦對葉員啟動防制自殺關懷機制,葉員親友亦對葉員給予關懷勸誡,促其安心接受司法制裁。嗣於106年9月28日經向長庚醫院查詢,獲悉葉員經觀察評估後,已可出院,檢察官陳新君即於當日赴醫院對葉員送達傳票,令其於29日上午10:00到案。葉員接受傳票後,已於昨29日上午到案,並於上午11時50分許送抵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發監執行。另同案被告戴○川則已於本月15日到案發監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