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范家豪/屏東報導】 林姓男子日前於員警前往住處查訪案件時,引爆身上爆裂物炸傷員警乙案,經屏東地檢署檢察官鍾佩宇簽發拘票指揮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員警前(29)日拘提被告林○軍到案,檢察官訊後認被告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殺人未遂等罪嫌重大,有羈押之理由及必要,向法院聲請羈押,於同日晚間經法院裁定羈押。
被告林○軍涉嫌製造爆裂物、郵寄爆裂物包裹與分居配偶,經員警於民國106年8月7日中午循線至屏東市境內之被告住處查訪時,被告當場引爆身上之爆裂物,致員警受有大面積爆炸性灼傷之傷害,緊急送醫治療,被告亦受有爆炸性灼傷,治療後於前(29)日出院,地檢署檢察官即於同日簽發拘票指揮員警拘提到案。
經檢察官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殺人未遂、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製造爆裂物等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且所犯分別為10年以上及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亦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有羈押之必要,爰向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聲請羈押,於同日晚間經法院裁定羈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