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范家豪/屏東報導】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偵辦某毒品案件,經檢察官深入追查毒品來源,查悉有南部地區不法人士涉嫌販賣毒品案,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王碩志指揮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中部地區巡防局雲林機動查緝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共同偵辦。
檢警偵辦人員於106年6月1日深夜,在臺南市境內當場查獲犯嫌王○帆、邱○祐,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6公斤,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改造手槍、子彈、彈匣等物,嗣因士林地檢署認恐無管轄權而迅速通報屏東地檢署後旋指派檢察官楊士逸指揮上開司法警察機關進行後續偵查。檢察官訊後聲請羈押被告王○帆並禁止接見通信,嗣於同年月3日經法院裁定羈押禁見。
經查,被告王○帆夥同被告邱○祐於南部地區涉嫌以高價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牟取暴利,並持有改造手槍、子彈、彈匣自恃。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王碩志指揮上開司法警察機關於106年6月1日深夜,在臺南市東區某汽車旅館內,當場查獲被告王○帆、邱○祐,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0包(總重逾16公斤)、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罐、改造手槍1把、子彈3顆、彈匣1個及各式販毒工具,俟因管轄權問題通報屏地檢為後續偵查。
地檢署檢察官楊士逸訊後認被告王○帆犯販賣第二級毒品、持有具殺傷力之手槍、子彈等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其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有羈押之必要,於106年6月2日晚間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另諭知被告邱○祐具保新臺幣8萬元。嗣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被告王○帆羈押禁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