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范家豪/屏東報導】 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昨9日上午獲報屏東縣高樹鄉某國小校園內發現不詳女性被害人遺體,疑遭他殺乙案,即由署內檢察官吳政洋指揮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積極偵辦,經檢察官於昨天迅速密集進行屍體相驗、解剖、訊問相關人士、指示蒐證等偵查作為,並於晚間核發拘票交警拘提,為警於今(10)日凌晨拘提被告王○仁到案,檢察官訊後認被告涉犯殺人罪嫌重大,有羈押之理由及必要,向法院聲請羈押。
屏地檢昨天上午獲報後,即由檢察長林錦村召集主任檢察官、檢察官會同研商,議由檢察官吳政洋指揮偵辦,主任檢察官吳宇軒、蔡佩容及檢察官黃彥凱協同偵辦。檢察官吳政洋於昨日上午主動前往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指揮偵辦,率同署內法醫師進行屍體相驗,並訊問發現者、邱姓被害人家屬等相關人士。為儘速查明死因,爭取辦案時效,獲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立即指派法醫師協助,檢察官即於昨日下午5時許,會同法醫研究所法醫師與地檢署法醫師進行解剖,解剖持續至夜間9時30分始結束。解剖後初步研判被害人致命傷為頭部撕裂傷失血,兩側頸動脈出血,胸、腹部刀傷達15處,其中胸部一刀刺穿心臟,一刀刺穿肺臟,腹部多處刺入腸子,深度甚達脊椎,頭部撕裂傷乃現場遺留水泥塊所傷,胸腹部研判乃直徑未超過2公分之不明刀刃所傷。死亡方式應為他殺。經檢察官囑警追查,調閱監視器影像畫面、通訊資料及採集現場跡證,並訊問相關人士,查得被告王○仁涉有重嫌,隨於同(9)日夜間10時許,核發拘票交警拘提,於今日凌晨1時許,拘提被告到案,並循線查扣安全帽、上衣、棄置水溝內之水果刀1把、棉質手套1只,及現場遺留之水泥塊、磚塊各1塊等物。
經查,被告王○仁與邱姓被害人原係男女朋友關係,因感情糾紛致被告心生不滿,雙方於106年2月8日夜間9時許,在屏東縣高樹鄉某國小校園內會面後,被告以扼勒被害人頸部,並持水泥磚塊砸擊被害人頭部、水果刀捅刺被害人胸部、腹部等方式殺害被害人,致被害人受有前述傷勢而當場不治死亡。訊據被告自白上開殺人犯行,檢察官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殺人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爰向法院聲請羈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