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范家豪屏東報導] 屏東地檢署於日前據報,被告張○嘉等5人於民國105年1月16日第9屆立法委員選舉期間涉嫌以選舉結果票數參與賭博,經屏地檢檢察官指揮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偵辦。本案偵查終結,以被告張○嘉、董○山2人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罪、同法第268條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並聚眾賭博罪嫌;被告林○義、廖○武2人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賭博罪嫌;被告張○屏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賭博罪嫌提起公訴。
經查被告張○嘉、董○山分別為105年1月16日第9屆立法委員屏東縣第3選區黃姓候選人之競選總部助理與車城鄉後援會副會長,自任組頭,以第9屆屏東縣第三選區立法委員選舉得開票數之選舉結果為賭注,約定該選區立法委員莊姓候選人之得票數須讓同區黃姓候選人4萬票以定輸贏,由被告董○山招攬不特定賭客下注100支與被告張○嘉對賭,每支下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元,賠率為1:0.95下注,每支被告董○山可抽取500元之手續費用(俗稱水錢),如票數差距超過4萬票,為被告張○嘉賭贏,押注金歸被告張○嘉所有,反之則為被告張○嘉賭輸,賭客每注可贏得9500元之押注金。被告董○山即於104年12月中旬起至105年1月14日晚上止,在屏東縣車城鄉之住處兼服務處、「東○餐廳」等處,邀集被告林○義、廖○武、張○屏、真實姓名不詳之尤先生及其餘不詳賭客下注,被告林○義即下注2萬元、廖○武下注2萬元、張○屏下注5萬元、「尤先生」下注5萬元與被告張○嘉對賭。其等涉嫌以選舉結果票數參與賭博,本案經偵查終結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