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范家豪/屏東報導】 屏東地院檢察署於2月8日下午4時30分,接獲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下稱高雄高分檢)通知屏地檢102年度偵字第6480號被告顏○文殺人未遂等案,業經最高法院於106年2月8日判決駁回被告上訴,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10月,褫奪公權7年確定。
地檢署立即分106年度執字第916號乙案辦理執行程序,並啟動防逃機制,同時發函囑託受刑人顏○文戶籍所在地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執行。
經高雄地檢署訂今18日執行受刑人顏○文入監服刑乙案,地檢署即請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下稱南調組)派員協助高雄地檢署送達執行傳票,旋經廉政署南調組於106年2月9日上午9時許,將執行傳票當面送達受刑人本人。並由本署主任檢察官、檢察官先後於2月9日及同年月10日,兩度就訊受刑人,當庭諭知防逃措施,令其務必遵守。
復經屏地檢命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左營分局及廉政署南調組對受刑人顏○文施以定時、不定時之電訪、面訪,並輪班守候,以隨時向本署檢察官報告觀察及動態掌握情形,由本署檢察官為適當之處置。嗣於今18日上午8時30分,由署內檢察官指揮廉政署南調組執行受刑人報到入監,隨即於上午11時30分,戒送入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