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范家豪屏東報導] 屏東地檢署日前據報有不法集團成員黃○豐、李○木、黃○德為使特定業者黃○得得標,涉嫌於民國104、105年間,以強暴、脅迫等方式使有意投標長治鄉公所道路工程等標案之廠商不為投標,並於截止投標日時,在長治鄉公所前以「顧標」或「截標」之方式,使部分有意投標之廠商見狀放棄投標,並有長治鄉公所公務員參與,使特定業者以98%以上之標比率得標長治鄉公所104、105年度多項道路等工程。
案經屏地檢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屏東縣調查站、高雄市調查處、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共同偵辦本案,於昨(31)日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下稱屏東地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搜索場所12處,傳喚涉嫌人及證人共13人。
檢察官經訊問後,認集團成員黃○豐、李○木、黃○德、業者黃○得及長治鄉公所鄉長許○秀、職員傅○及許○秀配偶劉○榮等7人,因涉嫌違反政府採購法、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嫌重大,諭知被告許○秀具保新臺幣(下同)30萬元、被告劉○榮具保20萬元、被告李○木、黃○德均具保3萬元;並認其中被告黃○豐、黃○得、傅○等3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於昨(31)日晚間向屏東地院聲請羈押禁見,於今(1)日凌晨2時許,經法院裁定羈押禁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