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范家豪屏東報導〕 屏東地檢署接獲檢舉指國O鮮股份有限公司涉嫌換貼屠宰衛生檢查合格標誌之情,即由檢察官於民國105年2月18日指揮屏東縣調查站、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民生犯罪B組、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並會同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南區管理中心、屏東縣政府衛生局等單位,前往長治鄉榮華村廠區,當場發現該公司員工將原本黏貼於冷凍雞肉之屠宰衛生檢查合格標誌撕毀,再重新黏貼未登載屠宰日期之國O(3)條碼標籤,而當場查獲。本案今日偵查終結,並以被告顏O宏、朱洪O華均涉犯刑法販賣虛偽標記商品、竊盜及詐欺取財等罪嫌,提起公訴。
顏O宏、朱洪O華分別為國O鮮公司經理及會計,明知「家禽」之屠宰衛生檢查合格標誌,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依畜牧法規定委託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指派含獸醫師在內之屠宰衛生檢查人員,檢查合格後,屠宰場業者始能在包裝區於檢查人員監督下,將合格標誌黏貼、包裝。被告二人因屠宰後逾1年之冷凍雞肉囤積,知悉已逾1年無人願意購買,竟自104年8月22日起,利用洪O公司人員疏未將合格標誌繳還,而陸續竊取已打印屠宰日期之屠宰衛生檢查合格標誌合計1,166張後,再囑咐不知情員工將存放在冷凍庫內已逾1年之冷凍雞肉拉出,命將原國O鮮公司標籤及原屠宰當日所黏貼之屠宰衛生檢查合格標誌撕毀,並黏貼上未有登載日期之「國O(3)」條碼標籤,以使該等冷凍雞肉原始屠宰日期喪失,另由朱洪O華另外將所竊得之屠宰衛生檢查合格標誌加以黏貼,佯裝為屠宰後3至10個月間之冷凍雞肉商品而虛偽之標示,致使消費者誤認為1年內所屠宰之冷凍雞肉而購買。
本案偵查終結,檢察官請法院審酌被告二人管理南部地區市佔率極高之冷凍雞肉銷售廠商,明知消費大眾及下游廠商認知屠宰衛生檢查合格標誌乃公務機關所核定,該屠宰衛生檢查合格標誌具有一定公信力,且知悉冷凍雞肉屠宰後逾1年無人欲購買,為減少損失,竊取未使用完之屠宰衛生檢查合格標誌,加以換貼,使消費者誤判肉品新鮮程度而購買,危害民眾食品安全,更影響國民對政府把關食品安全之信賴,犯後雖坦認有更換標籤,然否認詐欺,依現場查獲自屠宰後逾1年以上之冷凍雞肉商品3萬3, 465公斤,甚至有屠宰後將近2年之冷凍雞肉商品,顯見二人罔顧消費者食品安全之權益,建請量處適當之刑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