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范家豪屏東報導〕 來台投資的相關法規,分為《外國人投資條例》與《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但現行《外國人投資條例》中,對於因控制權改變而變為中資時,並無規定應該轉用《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使得當初以外資身分來台的「香港淘寶」一案,產生母公司「阿里巴巴」是中資、子公司「淘寶」卻是外資的荒謬情況。為杜絕漏洞,立委蘇震清曾於6月底質詢經濟部長李世光,現又準備提出《外國人投資條例第三條修正草案》。
「香港淘寶網」台灣分公司遭經濟部投審會依股東結構申報不實及陸資股東具有實質控制能力而開罰24萬元,並限期6個月撤資。在提出行政訴訟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經濟部敗訴。對此,經濟部已提出上訴。
法院判決經濟部敗訴理由是,「香港淘寶網」102年獲准登記為外資的台灣分公司,但「阿里巴巴」在103年上市後才形成經濟部所指陸資可能具控制能力的股權結構,而《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並未規定:若外資公司獲准在台設立分公司後,陸資才具控制能力,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因此,經濟部不得對「香港淘寶網」開罰,也不得命其停止或撤回在台投資。
對於「香港淘寶」一案的荒謬情況,立委蘇震清表示,未來只要先以外資來台設立,再轉為中資,不就無法可管?因此,6月29日他在質詢經濟部長李世光時,要求經濟部必須儘快進行研議,他也會提出修法,以避免相同情況發生。
蘇震清在《外國人投資條例第三條修正草案》指出,現行外國法人之認定採取準據法主義,但於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直接或間接對該外國法人持股逾百分之三十或具有控制能力者,則非屬《外國人投資條例》之規範對象,應回歸《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辦理,爰修正第二項,增訂但書排除之。
另為因應經濟全球化之趨勢,外資變更為陸資時,應再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相關法令辦理,爰修正第三項規定。而就未依本項申請許可者,因屬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三條之行為,其處罰自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十三條之一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