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范家豪/屏東報導】 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或雖辦竣繼承登記而土地持分未分別持有者,均屬公同共有地,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由管理人負納稅義務;未設管理人者,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且各公同共有人對全部應納稅捐負有連帶責任。
屏縣府財稅局進一步說明,所謂連帶責任,依民法規定,就是債權人得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的給付。故公同共有人對共有土地應納稅捐未全部繳清者,稅捐機關得就全體公同共有人之固有財產予以強制執行。
財稅局特別提醒,由於全體公同共有人對應納稅捐均負有連帶責任,即使申請分單繳納,此連帶責任並不因分單繳納而免除,分單申請人雖然已繳納自行分單的稅額,對於其他公同共有人之欠稅仍應負連帶債務責任。
高爾夫俱樂部提供球場供人打球娛樂如屬 經常性之營利行為應課徵娛樂稅
高爾夫球場為娛樂稅法第2條規定列舉之課稅項目,應就其所收票價或收費額徵收娛樂稅。又依同法第3條規定,娛樂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出價娛樂之人,娛樂稅之代徵人,為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之提供人或舉辦人。
依娛樂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或財團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者,所舉辦之各種娛樂,其全部收入作為本事業之用者,始可免徵娛樂稅。
上開條文所稱「所舉辦之各種娛樂」係指非經常性臨時舉辦之娛樂活動,高爾夫俱樂部雖經查明登記為財團法人之組織且收入用於本事業,惟其提供高爾夫球場供人打球係屬經常性之營利行為,核與上開免稅規定不合,仍應依法課徵娛樂稅。
輪胎修補業者使用服務車之牌照稅應按自用車課徵
依「公路法」第34條第1項明文規定,公路汽車運輸,分自用與營業兩種。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4條亦規定,汽車依其使用目的,分為自用及營業用。自用係指機關、學校、團體、公司、行號或個人自用而非經營客貨運之車輛,營業用係指汽車運輸業以經營客貨貨運為目的之車輛。
財稅局說明:上述所稱之「營業」車輛,係以「運輸營業」為範疇,如非以車輛經營客貨運輸,獲取報酬,尚難認定為營業車。本案輪胎修補業者使用服務車既非屬汽車運輸業車輛,其使用牌照稅應按自用車課徵。。
買賣預拌混凝土書立之契約屬買賣或承攬契約之認定
買賣預拌混凝土所書立之契約,應依具體個案事實,就各契約規範內容,分別認定,依法課徵印花稅。
民法第490條規定:「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本案買賣預拌混凝土契約書內容,如僅載明賣方負責將預拌混凝土運至工地,卸入買方指定之場所(或儲斗)者,應屬完成買賣物之交付,非屬上開承攬範圍,應依買賣動產契據貼用印花稅票。至如約定賣方尚須負責以邦浦車(壓送車)完成澆置(灌漿)及養護等工作者,已兼具「承攬」之性質,應按承攬契據貼用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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