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范家豪/屏東報導】 農曆春節連續假期將至,農曆除夕至大年初三(本年度為2月4日至7日)為應放假之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39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規定,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如徵得勞工同意於前開休假日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或經勞雇協商合議後以補休取代,惟雇主不得逕命僅得補休,前開休假日如適逢勞工例假或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
事業單位如屬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若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而形成「春節連假」,可依「8週彈性工時」規定,於「有工會者,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之程序後,將108年1月19日的休息日與2月8日的工作日調整互換。調整後,1月19日成為上班日,2月8日則成為休息日;如果雇主再有徵得勞工於2月8日工作之必要者,應給付休息日加班費。
勞工處林處長德輝表示,國定假日之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應確實依法辦理。雇主如違法,將處罰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之罰鍰外,雇主仍應補付工資。另,各該違法事業單位,將依勞動基準法第80-1條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遇有任何勞動權益問題均可向勞工處詢問,以確保自己的權益,諮詢電話08-7558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