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范家豪/屏東報導】 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於民國106年底另案破獲屏東縣車城鄉某海洛因販毒集團後,因獲情資,旋即指派檢察官鍾佩宇成立專案小組,經縝密蒐證掌握運輸走私毒品模式後,由檢察官指揮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屏東查緝隊、南部分署、艦隊分署、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南部打擊犯罪中心、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枋竂分局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湖內分局等單位共同偵辦。
並於107年11月19日凌晨2時5分許,在屏東縣車城鄉台26線(屏鵝公路)岸際(8.5公里處旁涵洞),逮捕林○富、少年尤○霆(17歲),共起獲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磚1,240塊,而本案查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磚總重合計約470公斤,嗣檢察官仍繼續指揮專案小組,積極全力向上溯源,先後總計查獲12人到案(含2名少年)並陸續向法院聲請羈押或收容獲准,經檢察官縝密蒐證釐清案情後,全案已偵查終結。
唯認被告林O富、陳O智(渠2人業已提起公訴)、張O君、黃O仁、陳O進、張O楨、江O睿、王O程、洪O雄(渠7人追加起訴)等9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嫌而先後依法追加起訴。
(一)本案犯罪事實經過:張O君、陳O進、黃O仁、張O楨、王O程、江O叡、洪O雄等7人均明知海洛因係列管之第一級毒品,且屬於懲治走私條例「公告管制物品項目及其數額」甲類第4項規定公告管制進出口之物品,不得私運進口,亦不得運輸、持有。張O君、陳O進、黃O仁、張O楨、王O程、江O叡、洪O雄及林O富、陳O智(渠2人業已提起公訴)、少年尤O霆(17歲)、少年許O芫(16歲)(以上2人另案於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偵辦中)、王O瑞(綽號黑龍,已歿)等人共同意圖不法之所有,基於運輸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等之犯意聯絡,張O君負責統籌海上運輸毒品包裹部分,王O瑞則負責統籌毒品包裹上岸後之陸上運輸部分。
海上運送部分:張O君先各分別以新臺幣(下同)20萬元(前金)之酬勞邀集黃O仁、張O楨及陳O進,以共60萬元(前金)之酬勞邀集陳O智參與本案;張O君策劃由真實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船長)於民國107年11月間某日駕駛船名不詳約200噸之大船,與數名真實年籍均不詳之外國籍船員出海,自國外之不詳地點,載運裝有海洛因之毒品包裹共23袋至小琉球西南方之外海某處(約東經119度、北緯19度30分);再由陳O進(船長)與黃O仁(船員)等於107年11月17日中午駕駛張O君所有之慶O滿號漁船(CT2-62xx號)出海,直至翌(18)日凌晨4時許,上揭2船相接觸後,該船名不詳之大船船長遂指示船員將上揭毒品包裹搬運至慶O滿號漁船上,陳O進則指示黃O仁清點數量,並將上揭毒品包裹以繩子綑綁成一串,陳O進與黃O仁等將上揭毒品包裹以慶O滿號漁船連夜載運至屏東縣枋山鄉H會館附近、距岸際3至4海浬之外海海域處,並於同日晚間某時許,將上揭毒品包裹23袋投入該處海中任其漂流(連成一串,並裝有浮標及閃燈);另張O君安排被告陳O智與張O楨等於107年11 月18 日夜間駕駛陳O智所有之明O 2 號船筏( CTR-PT42xx號)出海,將上揭毒品包裹自海中打撈至船筏上,並將之載運至離岸邊更近之處(竹坑沙灘附近),又將毒品包裹丟入海中漂流,再由王O瑞穿著蛙鞋,攜帶游泳圈,游泳至該處將上揭毒品包裹拉至屏東縣車城鄉台26線岸際8.5公里處旁涵洞處上岸。
陸上運送部分:王O瑞以共60萬元之報酬要求王O程安排負責陸上搬運上揭毒品包裹之3名人力,王O程遂於107年11月17日,自其位於雲林縣麥寮鄉居處駕車接送少年尤O霆、少年許O芫、江O叡等人至屏東縣車城鄉海口村附近,並提供渠3人住宿及供餐,並預先給付各5,000元之報酬予渠3人;王O瑞又分別以20萬元之報酬邀集林O富及洪O雄等加入本案,並於107年11月18日晚間駕車載送少年尤O霆、少年許O芫、江O叡等人至洪O雄位在屏東縣獅子鄉楓港高幹173電線桿旁之鐵皮屋(屏東縣車城鄉台26線岸際8.5公里處旁涵洞上方)內集合並守候,林O富則自行前往上址,待陳O智及張O楨等將上揭毒品包裹拋入海中漂浮時,由洪O雄負責在涵洞上方某處持無線電把風,王O瑞則持無線電帶領林O富、少年尤O霆、少年許O芫、江O叡等人前往上開涵洞接應,再游泳將上揭毒品包裹拉至涵洞處後,指示林O富、少年尤O霆、少年許O芫、江O叡等人將上揭毒品包裹搬運至洪O雄之上揭鐵皮屋。
本案於107年11月19日查扣470公斤毒品海洛因及運毒工具之漁船、船筏及休旅車、手機、對講機等物後,經專案小組就就各偵查作為所獲取之情資及案情資料研析,分析比對後,瞭解該走私集團如何利用漁船走私毒品、分段海上接駁、計算潮汐海流、在海中丟包、人力打撈及路上接運等運毒模式,及後續陸續查緝12名共犯到案後,向法院聲請羈押10名犯嫌及2名少年收容獲准。另於107年12月26日由前行政院院長賴清德暨法務部部長蔡清祥特地南下蒞臨屏東地檢署參加並慰勉屏檢指揮海巡及警方破獲本件歷年最大宗岸際毒品海洛因案緝毒有功人員記者會,更彰顯檢察官於偵辦案件過程中,如何鍥而不捨並向上溯源,破獲販毒及運輸集團,有效遏止毒品氾濫保障民眾生命安全之可貴。
本案查扣明O 2號(CTR-PT42xx號)及慶O滿(CT-62xx號)等2艘漁船之犯罪工具後,地檢署在偵查期間,為落實法務部宣示加強偵查中查扣被告犯罪所得及實施扣押物變價拍賣程序俾利執行追討被告犯罪所得及完全剝奪犯罪資產等政策,以彰顯公平正義,並達到維護扣案物價值,兼具保障當事人與國庫權益之目的,已於108年3月14日實施偵查中扣押物變價拍賣程序,將明O 2號船筏(CTR-PT42xx號)以69萬元價格拍定售出,所得價金暫存於國庫。
被告陳O智、黃O仁、王O程等人,於偵查中均自白上揭運輸毒品之犯行,若於審理中仍坦承犯行,建請法官依法予以減輕其刑;另因本案查獲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約470公斤之數量甚鉅,故被告等人所為對國家社會所產生之危害相當重大,其等熟悉海上作業,具有極大之逃亡可能性等情,建請法官繼續羈押,以避免後續審理及執行程序窒礙難行,並從重量刑,以示懲儆。
屏地檢將持續全力貫徹「行政院新世代反毒策略」、臺灣高等檢察署「安居緝毒專案」及高雄高分檢「區域聯防緝毒」策略展現警調憲海巡海關等展現執法機關查緝毒品之態度及堅定決心,賡續指揮海巡及警方持續查緝其他共犯及追查金流,全力向上溯源,阻絕毒品於境外,防杜毒品流竄市面,並斷絕吸毒者任何可能取得毒品之不法管道,俾建立無毒、幸福及安居樂業之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