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范家豪/屏東報導】 屏東地檢署5月19日接獲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通報滯留關島東北方作業之屏東縣琉球籍「明滿祥38號」漁船發生印尼籍漁工命案,檢察長林錦村即指派檢察官李仲仁指揮行政院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第五海巡隊、南部地區機動海巡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鑑識科與東港分局等單位共同偵辦。
檢察官昨30日於「明滿祥38號」漁船駛返第五海巡隊碼頭,偵訊被告ABDUL HALIM後,今31日下午2時許向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聲請裁定羈押獲准。
本案係「明滿祥38號」漁船船長於案發後通報東港漁會電台其船上疑有漁工持刀互砍後將對方推落海中之情事。海巡署即派出護漁艦與該漁船於107年5月23日會合,並於昨日駛抵第五海巡隊碼頭。
地檢署主任檢察官陳怡利、檢察官李仲仁、許家彰、曾馨儀於漁船泊靠時,即到場指揮前述警、海巡等單位登船檢視、勘驗、採證,並對被告ABDUL HALIM及其餘船上船長、漁工進行訊問。訊後檢察官認被告ABDUL HALIM涉嫌殺害同船漁工HARIYANTO,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嫌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其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人之虞,且逃亡或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獲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