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范家豪/台北報導】 毒駕對於交通安全危害甚大,但現行法律對於毒駕認定是以「致不能安全駕駛」為前提,規範模糊。為減少抽象危險犯概念在認事用法上的困擾,並解決毒駕問題,立委鄭寶清、蘇震清等人提案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擬將「致不能安全駕駛」的文字刪除,直接規定「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17年4月,屏東科技大學發生林姓女老師騎乘單車遭撞死亡事件,肇事的夏姓男子在桃園被捕後,被查出在吸毒後開車。同年6月,黃姓男子從恆春鎮大光路開車前往白砂時,沿路擦撞4部機車,也被查出有吸毒行為。同年8月,國道6隊陳姓員警在新竹市遭黃姓男子開車撞死,黃姓男子被查出有吸毒反應。
事實上,不只酒駕會危害交通安全,涉及毒駕遭查獲者也不少,已成為社會問題。為遏阻毒駕問題,交通部去年9月實施新措施,吸毒駕車違規罰鍰最高額可處9萬元。
為解決毒駕對於交通安全的危害,並減少抽象危險犯概念於實務上認事用法上的困擾,立委鄭寶清、蘇震清、施義芳共同提案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擬將「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刪除「致不能安全駕駛」的文字,直接規定「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提案指出,抽象危險犯的立法方式對於規範毒駕有所不足,因此主張參酌國外類似立法例,採取零容忍政策,以期遏止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並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行為,減少車禍發生比率,並回應國人對於修法的殷殷期盼。